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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为何办成刑事案件——关于望都县一起经济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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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18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民事纠纷为何办成刑事案件
  ——关于望都县一起经济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本报记者 王春兰
  北京市怀柔县政协主席、副主席、政协常委等8人联名反映河北省望都县公安局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先后两次错捕北京市怀柔县望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望怀公司)总经理刘志义,给当事人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队伍稳定带来隐患,并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事情的起因是发生在河北省望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望都二建)与该公司第二施工队(又称刘志义队)之间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1984年刘志义等5人组成的建筑队曾挂靠在望都二建,在北京施工。1992年,刘志义队又挂靠到北京市怀柔县建筑集团,并由后者出具委托书,在北京注册了望怀公司,成为其二级企业。1998年,经怀柔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同意,望怀公司改造为股份制企业。1992年之后,望都二建要求刘志义队支付1992年至1998年所欠管理费400万元,并为此提起诉讼。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1日下达(1998)冀民终字第58号,裁定此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审理。出人意料的是,此案在怀柔县法院尚未审理,围绕着这场经济纠纷,便在保定市和望都县发生了一系列的怪事。
  河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下达5个月之后,望都二建的总经理孙荣芬向望都县公安局指控刘志义将数百万集体财产转移到个人名下,要求追究刘志义职务侵占罪的责任。1999年7月30日,望都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逮捕了刘志义。原本是经济纠纷,怎么变成了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据了解,望都二建的孙总经理是保定市人大代表。保定市人大个别负责人和两位处长多次参与此案的“质询”和“督办”工作。两位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地说:“省高院把这个案子送怀柔审理,管理费就要不回来了。通过民事案子要不回来,就要通过刑事案子把钱要回来。”事实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不能公正审理这起经济纠纷。怀柔县法院曾多次通知望都二建交纳诉讼费,准备受理此案,但一直未见来人。
  望都县公安局逮捕刘志义的同时,他们带领望都二建的人到怀柔县办案。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北京望怀公司的两名会计带回望都审讯3天,并抄走公司现金8万元、会计个人存折5万元和公司账簿,冻结了公司账户。不久,该局又出动警力,来到刘志义队原会计老家砸锁入室,将十几年前的账本等一并抄走。
  据保定市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介绍,羁押刘志义两个月后,望都县公安局曾申请延长羁押,市检察院批捕处未予“批延”,理由是此案非重大案件。县公安局又将此案报起诉科,被起诉科退回,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今年4月,刘志义被解除取保候审。两个月之后,望都县公安局第二次逮捕刘志义。该局拒绝回答再次逮捕的事实和证据。据知情人说,望都县公安局这样做,是因某些人的施压。
  对于刘志义一案,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民法专家江平等7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专家们认为,刘志义并无侵吞单位财产的行为,更谈不上涉嫌职务侵占罪。刘志义队与望都二建的债务或产权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据了解,保定市人大个别负责人和两位处长为刘志义一案多次召集公、检、法开会,对检察院批捕机关形成很大压力。案件一方的当事人孙荣芬竟然能够拿到市检察院“不予批延”的司法机密文件的复印件,状告保定市检察院和政法委纵容犯罪,自此,人大为刘志义一案召集会议,从未再让市政法委参加过。河北省为此成立专案组到保定进行了调查,结论是保定市政法委和检察院的工作并无不当。政法委副书记刘晓坤无奈地说:“在刘志义一案的处理中,我们既是知情者,也是被告。”
  在采访中,一件无意中碰到的事让记者感到吃惊。望都二建另一挂靠队队长拿着举报信向记者反映:望都二建总经理兼县企业局副局长孙荣芬于1994年至1998年期间,将5个施工队共计210万元的工程款分期从北京支回而不列入公司的账目,这笔钱至今仍下落不明。对此问题,多人具名向县、市两级检察院举报,时经1年多,未得到任何答复。据了解,今年7月19日,保定市检察院将举报材料转到县检察院,县检察院至今未进行调查、立案。记者为此再三要求采访望都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编者的话
  一起明显的经济纠纷,却当刑事案件办理,原因就是保定市人大的个别负责人不顾案件的性质,要求当地司法部门按照他们的意志办案,这显然是滥用权力,干预司法。如果公安司法部门不能依法独立办案,司法的公正性就无从谈起。希望保定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改进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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