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2阅读
  • 0回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通过决议 七月五日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6-24
第1版()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通过决议
七月五日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新华社二十三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六月二十三日举行第十七次会议。
会议通过决议,定于一九五五年七月五日在北京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七月一日以前报到。
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在会上对将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五四年国家决算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五五年国家预算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
(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定于一九五五年七月五日在北京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七月一日以前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
(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