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阅读
  • 0回复

完善法规制度推进党风建设——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综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7-28
第7版(党的生活)
专栏:

完善法规制度推进党风建设
——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综述
本报记者夏长勇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以逐步实现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为目标,加大法规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筑起思想道德防线。1997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行为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基本依据,也是党组织考核领导干部是否廉政的一个基本标准。
  为制止党政机关奢侈浪费现象,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5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4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1999年以来,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还就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活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准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的健身活动,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的从业行为,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以及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使领导干部的各种行为有了明确的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997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个条例统一规范了党内违纪案件的定性量纪标准,是党纪处分工作方面的一部基础性法规,对统一规范党内违纪案件的定性量纪标准,防止执纪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和量纪畸轻畸重现象具有重要作用。它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依据党内法规来统一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新阶段。为正确处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违反党纪的行为,1997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对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不久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还发布了《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等规定。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行政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监察法,为行政监察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基本的前提条件。近年来,还发布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行政监察法规、规章,已经颁布的行政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发挥了促进和保障行政监察工作以及廉政建设有效、有序进行的作用,同时也为初步形成我国的行政监察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还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地方和部门性的法规制度,对加强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