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阅读
  • 0回复

成思危在中德创业投资与合伙企业法修改国际研讨会上说 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形式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24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成思危在中德创业投资与合伙企业法修改国际研讨会上说
  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形式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记者傅旭报道:10月22日,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办的中德创业投资与合伙企业法修改国际研讨会在京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说,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形式。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探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有限合伙制度。
  我国的风险投资活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目前已有200多家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约200多亿元的资本。与会者认为,随着创业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发展,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的内容是必要的、可行的。
  成思危在讲话中总结了有限合伙制的十个有关问题。他认为,实行有限合伙制,首先使合伙企业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相对称。有限合伙制要求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投入1%的资本,并对企业经营绩效承担无限责任。在企业出现亏损,不能完全偿还债务时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债务,从而使他们加倍关注企业经营效益;其次,由于有限合伙制允许经营者在投入极少资本的前提下,以承担无限责任为代价取得企业经营权,从而能支持风险投资家和有关科技人员参与创业,使少量投入能起到放大资本的作用。
  成思危说,从立法上讲,需要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需要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税法等都应做相应的修改;第二步是尽快制定和出台投资基金法。目前,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是制定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是一个高风险的事业,因此需要政策的支持,降低风险。风险投资法就是把国家支持风险投资的政策体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