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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操作致残也应按工伤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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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24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维权之路

违章操作致残也应按工伤处理编辑同志:
  《法律与生活》版推出的“维权之路”专栏,贴近读者,它所关注的正是我们所关心的,也是我们多年所盼望的一个说理的地方,今有一事询问。
  半年前,我厂女工钟某在生产过程中,因机械发生故障,为图省事,她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即进行维修。不料机器突然恢复运转,钟某躲闪不及,右手掌被切掉。钟某出院后,要求我厂按工伤处理。由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对工伤解释为“职工在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而钟某的伤完全是她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与我厂的设备、设施、条件、环境无关,为此,我厂拒绝按工伤对待。请问:我厂的做法正确吗?
  读者王跃王跃同志:
  钟某违章操作,你厂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但对她的伤残,你厂必须按工伤处理。
  首先,本案不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调整范围。国务院发布该《规定》,是“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的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钟某违反操作规程可不按《规定》办理,并不等于不属工伤。
  其次,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应按工伤处理的情形作了七方面的规定,并且界定了工伤是指“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的。”这里只强调了两点,而无其他条件限制:一是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是被指定、同意的工作;二是客观上有伤、残、死亡。本案中,钟某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一方面是从事本岗位工作,另一方面是确已致残。据此,尽管她确已违章操作,但仍应按工伤论处。
  再次,对钟某按工伤处理,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本案中:一方面,钟某并不希望或放任自己右手掌被切掉,另一方面,没有切断电源,只不过是为事故发生提供了可能条件,两者之间并不是绝对的。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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