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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出新招 变“法律白条”为“活期存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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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24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破解“执行难”出新招
 变“法律白条”为“活期存折”
鲁文
  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上有人称之为“法律白条”。为了彻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今年9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省法院实施了债权凭证制度,变“法律白条”为“活期存折”,这一举措既调动了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又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在案件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大部分申请执行人对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中止执行制度不了解、不理解,当他们的债权在一段时期内无法实现时,往往简单地认为是法院执行工作不力,怀疑法院“不公”,有的还在法院吵闹不休,甚至到处上访,不仅给法院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有可能助长、放纵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针对上述情况,潍坊法院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后,决定推行债权凭证制。具体做法是法院对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金钱给付的内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存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法院通知申请人查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期限内不报告或报告无财产的;应待执行期界满的执行案件,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债权凭证上除记载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外,还详细注明了案件已执行的债权数额、未执行的债权数额等,与原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凭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时间限制,不再另行立案,免收申请执行费。由于债权凭证是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大部分是属于变动了的债权,它既是首次执行结果的记载,又可对再次执行结果作详细的加注,是一张动态的权利证书,从形式和内容上更能体现和反映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以此作为执行依据,简单明了,随时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就如同持有了一张“活期存款单”,较之原有的法律文书,更加方便、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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