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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重立法轻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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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24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纵横

不可重立法轻监督
陈新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地方人大尤其是省级人大工作中一直存在着重立法轻监督的倾向,人大的主要工作精力都放在了立法工作上,相比之下,在监督工作上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则远远不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常委会一些组成人员认识上有偏差,觉得立法比监督重要;另一方面是现实中比较而言,立法易监督难,立法容易出成果,监督难以见实效。所以,很自然地避难就易,避重就轻。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全国人大适当突出立法工作是必要的,但省级人大则应把监督作为首要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首先,从人大制度本身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它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着人民的根本意志。如果放松或者轻视了这种监督,就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人民的利益,轻视了人民的意志,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此,省级人大要充分认识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人大监督工作摆在首要的位置。
  其次,从法律规定上看,监督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权。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以上人大的十五项职权中有十项,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十四项职权中有六项都是监督的内容,因此,监督是地方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省级人大要把主要精力和注意力放在监督工作上,以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
  再次,从现实的客观需要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初步确立,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长期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却又逐渐凸现出来,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这种现象显得更加突出。因而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要对“一府两院”实施切实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真正推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当前,只有集中精力抓主要矛盾,从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出发,突出地做好监督工作,才能有所作为,取信于民,树立人大的权威,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和重托。因此,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监督工作摆在各项工作之首,采取切实的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督制度,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从而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人大决议更好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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