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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对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所以应当——让国家赔偿实至名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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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24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国家赔偿是对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所以应当——
让国家赔偿实至名归
周起红
  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公民权益遭侵犯而受到损害者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也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体现。它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也是民主法治的标尺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国家赔偿是社会进步的象征
  2000年,对公民谭建华、李开成、吴光胜来说,是个悲喜交加的年份——被深圳市司法机关羁押了6年之久后,有关方面终于宣布他们无罪;经过一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提出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再向中级法院申请,法院最终作出裁定,龙岗区检察院要在30日内向谭建华等3人支付赔偿金20万元。但类似的遭遇对于黑龙江铁路工人史延生(被判死缓两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全家7口被羁押5000多天)来说就不那么幸运了,他仅获赔6000余元,一天自由才折价1元多。
  与国外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美元赔偿相比,我们的赔偿几乎等于不赔偿。当然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然而法理却是相通的:即国家机关犯了错误也要受到相应的惩戒,赔偿即是其中之一。但是,目前在一些人心目中的赔偿理念存在误区。要消除这些误区,就必须确立对国家赔偿的正确认识。
  国家赔偿是对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如果惩戒—赔偿不到位(太少或不赔),行政、司法部门违法行为就会毫无制约地发展。
  在国家赔偿中的高额赔偿决不是“加重国家负担”,而是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治目标必须付出的成本,高额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以后少赔偿。这就是国家赔偿的进步意义,有利于建立起人民(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惩戒机制。
  国家赔偿法亟须完善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落实了宪法的规定,使国家赔偿得以制度化,更重要的是,它公示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国家机关应当遵守法律,政府侵权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已施行6年多了,6年的时间不算长,但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如赔偿案件少、获赔数额低、获赔之困难等,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部法律。据北京市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6年来,行政赔偿最高额仅为4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究其原因,除了国家法治环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赔偿义务机关法治意识不高,赔偿经费没有真正落实之外,国家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无疑是直接原因。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国家赔偿法加以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在2001年3月国家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年松提出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他认为完善国家赔偿,首先应当修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以什么标准确认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它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国内外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三种。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确立的是违法责任原则,当时主要考虑的是违法责任标准易于掌握,赔偿范围适度。但现在看来,违法责任范围过于狭窄,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虽不违法,但却明显不当行为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也与国家赔偿法的某些条款相冲突。
  另外还应提高国家赔偿的数额。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可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取消最高额限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赔偿其工资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实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此外还应当考虑实行精神赔偿。
  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曾有媒体报道,内蒙古财政部门为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顺利实施,设立了一项叫国家赔偿金的专用基金,数额高达几百万元,但自设立6年来一直备受“冷落”,仅有一家单位申请。无独有偶,深圳市中级法院从1995年4月设立赔偿委员会以来,到1998年前没有受理过赔偿案件;从1998年到2000年,虽然赔偿案件呈年年上升趋势,但立案总数仅19宗,只占赔偿申请的极小部分,而国家每年财政拨款的5000万元赔偿金,几乎分文未动。为何会出现如此奇异现象,究其原因,这中间既有公民与国家力量悬殊的对比,也有公民自身对国家赔偿知之甚少的因素,它牵涉到相关社会、法律制度以及公民意识等多方面的社会环境问题。
  就国家赔偿而言,它的背后涉及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定位。在传统中国社会里,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大”对“小”的关系。如今,我们虽然已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对于某些执法者、政府官员、新闻媒体,甚至于普通老百姓自己,要改变他们潜意识中残存的以“人治思维”为内核的“国家哲学观”依然是一项不容忽视的艰巨工程!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人们提供了观察与思考的理性空间。推进国家的司法进步、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为法律的施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包括国家和全体公民在内都应为之奋斗的目标。只有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为法律的实施奠定坚定的基础,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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