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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请善待自己的“上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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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25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辑视角

民航,请善待自己的“上帝”
李忠辉
  人们选择乘飞机出行,图的是快捷、舒适,倘若碰上航班延误,这种愿望落空不说,往往还会误事,招致不必要的困扰。今年年初以来,乘客因航班延误而拒绝登机的事情时有所闻,其中以17名乘客5月9日深夜在合肥骆岗机场拒绝乘坐晚点4个多小时的飞机旅行,被宣布机票作废,并于次日清晨被机场警方强行逐出候机室,最令人不解。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诸如天气恶劣、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公司运力调配、飞机机械故障、机场净空条件被破坏、旅客不遵守有关航空管理规定等,民航班机难免有延误的情况。出现这种事情,乘客有哪些权利,机场、航空公司有哪些义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有明确规定。然而,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今年前8个月发生的数十起此类事件,获得圆满解决的寥寥无几,连骆岗机场“粗暴待客”这一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也迄今没有下文。
  一般说来,乘客在航班延误影响正常旅行时,拥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即有权知道航班为什么延误、延误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到什么样的餐饮服务,有权选择退票、转签、由经营者安排食宿等服务,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或机场赔偿损失。而机场或航空公司应该向乘客提供及时、准确、详细的航班延误信息,告知餐饮服务的有关内容,为乘客退票、转签提供便利,合理赔偿乘客的损失。纵观一系列旅客拒绝登机事件,无论是7月19日100多名旅客在滞留北京首都机场近24小时后拒绝换乘某航空公司的航班飞南宁,还是7月27日凌晨11名乘客拒乘晚点6个小时的温州至北京航班……大都因为航空公司、机场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以合适的方式向乘客表示应有的歉疚,乘客的权益受到侵害。
  航空公司、机场与乘客是经济合同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特殊情况除外)。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航空公司、机场的一些工作人员习惯了当管理者,对怎样当服务者、如何履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一方的义务,还不入门,老大观念浓厚,商业伦理道德观念淡漠,对公共法律不熟悉,服务态度生硬,服务方式死板,服务质量不高,漠视乘客的正当要求。觉醒的消费者为了表达对航空公司、机场服务工作的不满,把拒绝登机作为一种维权选择,这是出于无奈,是可以理解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航空公司、机场要放下架子,转变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航空公司、机场经过改革开放和市场竞争的洗礼,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比过去有了很大提升,但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确实也不少,亟须加以改进。改进的目标当是尊重和维护乘客权益,让乘客真正找到当“上帝”的感觉;真心实意为乘客服务,因为不真心善待“上帝”终将被“上帝”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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