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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举行分组会议 李鹏参加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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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26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举行分组会议
 李鹏参加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本报北京十月二十五日讯记者傅旭报道: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时指出,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对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文物工作客观形势的变化,文物保护法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暴露了出来。
  因此,修订一部全面适应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文物保护、收藏、研究、利用和流通的文物保护法是非常必要与迫切的。李鹏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规定得更加明确,各项管理行为、程序规定得更加规范,尤其是突出了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修改得较好。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近年来文物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如一些大型古代文化遗址受到各类建设的冲击,受损较为严重。在一些城市,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中,许多有价值的古代和近现代文物建筑、历史街区被拆毁。属于政府和法人违法的案件比重增加。有关领导和部门把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对立起来,进而造成“建设性”、“开发性”破坏文物的严重后果。针对这些问题,他们对法律的修改提出了许多建议。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对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宗教活动场所等古建筑和寺庙内藏的保护等均不够得力。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对法人违法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内容,构成犯罪的,也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的委员说,文物保护工作关键是保护和抢救。要将文物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司法部门、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才能产生良好效果。
  一些委员强调,对法律的修订也要加大执法的可操作性。
  有的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这样一条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把文物借到或调到博物馆以外的场所去欣赏、品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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