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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报酬应该有章可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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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0-30
第12版(大地·文化纵横)
专栏:直言录

演员报酬应该有章可循
李刚潘荻
  报载,北京某歌剧院的一位名演员应福建省泉州歌剧团邀请去主演歌剧《素馨花》。在一次外事招待演出中,当地文化局付给这位演员1万元报酬,但她临场却索要3万元,得不到满足便不辞而去,影响极坏。我们读了这一报道,感到惊讶和忧虑。这种临场索要高价不给就罢演的现象,其实近年来时有发生,早就令广大观众愤慨不已。据了解,现在有些国家艺术院团的演员不顾国情、民情,漫天要价,把出场费抬到吓人的地步,每场十几万,二十几万或更多,有人甚至连个人所得税也不缴纳。
  当然,今天是市场经济时代,国家文艺团体的演员通过自己的演唱劳动获取报酬是完全合理的。由于演员水平高低不同,受市场欢迎的程度不同,所以劳动报酬不同也自在情理之中。但那些过高的价格,则是一种没有规范的混乱现象,不能不严加整顿,依法管理。
  不论商品质量优劣、不管价格合不合理,只要有人卖有人买,就放任自流,这不是文化市场应有的规则,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保证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文化市场关系到社会的文明和文化事业的兴衰,关系到文艺队伍的建设,更需要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艺术形式特点、掌握艺术的难度、学习时间的长短、艺术水平的高低,分别制定出有差别的演出票价、数额不等的演员报酬、演出商的利润限度,以及演员个人所得税必须主动缴纳等各种具体规定。同时,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还应该研究在政策上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特色,既要按劳付酬,多劳多得,又要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总之,整顿演出市场,加强演员职业道德观念、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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