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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农村卫生院不能一卖了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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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02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专栏: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
农村卫生院不能一卖了之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记者白剑峰报道:今天,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学习贯彻《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座谈会上指出,个别地区在农村卫生改革中出现了盲目照搬企业改制的做法,把应该由政府承担的公共卫生完全交由市场调节,把卫生院当作“包袱”,一卖了之,这是完全错误的。
  这位负责人指出,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既肯定和继承了多年来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经验,又针对新形势、新问题,提出了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和主要任务。
  针对以上现象,《指导意见》重点强调了农村卫生机构要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卫生机构的发展。根据各地区实际,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允许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同时,《指导意见》指出,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指导意见》将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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