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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创新·桥梁——写在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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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02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专栏:

突破·创新·桥梁
——写在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之际
本报记者傅旭施芳
  又是一个金色的秋天,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历经3年修改,反复讨论,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
  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同专利法、商标法一起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此后的10年中,著作权法对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加入一些国际版权条约以及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修改著作权法成为大势所趋。
  著作权法的修改从1998年11月开始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了一个长期、曲折、反复的过程。各种观点在不断碰撞中达成统一,委员们评价说,修正案的实施对繁荣文化,保护民族创新能力,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个突破: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
  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的人们一定记得,它的第四十三条在委员中曾经引起过多么激烈的争论。这一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按照这一规定,电台、电视台不必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国外,音乐著作权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广播电视系统,英国电视台年收入的5%—6%都用来支付所播放作品的使用费。然而中国的作曲家却不能从国内的广播电视台拿到任何报酬。
  现在,这一条已被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不向其支付报酬”到“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虽然只是两字之改,但是它变化的过程着实耐人寻味。难怪2001年10月27日下午3时零5分,这一法律修正案以无一反对票顺利通过时,坐在会场第四列的著名作曲家谷建芬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谷建芬多年来一直为著作权法早日修改完善而呼吁,她认为只有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才能使我们的文化艺术和世界各国能够平等交流,顺利沟通,能够生存在一个平等保护的水平上。卢邦正委员说,第四十三条修改得较好,解决了对外国作者超国民待遇的问题。
  范敬宜委员说,对这一条的争论、修改,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10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发展变化,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意义深远。现在的规定既考虑和国际公约接轨,又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已经比较合理,能够被各方面所接受。
  一个创新:规范网络时代著作权
  1999年6月,王蒙、张承志、刘震云、张抗抗、毕淑敏、张洁等6位作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北京世纪互联公司网站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们已出版的小说搬到互联网上,侵害了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由于此案是我国第一起作家状告网络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因而引起了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网络公司等各方面的关注。
  今年3月5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河南代表团35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切实保护网络信息作品著作权的议案。近年来互联网不断发展,据统计,截至2000年12月31日,中国上网用户超过2250万人,上网计算机约892万台。网络媒体的繁荣为“网民”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资源,但也引发了许多网络侵权行为,比如,有些网络媒体未经作者和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使用后未给作者和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有的网络媒体在使用作品时未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由此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环境下对作品使用的正常秩序,以及促进网络信息业的健康发展,“网络著作权”已成为著作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修正案第十条中,已经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分别增加了“信息网络”的内容。
  一座桥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即是指众多的作者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共同行使他们的权利。集体管理在作者和使用者之间搭起了方便的桥梁,成为著作权保护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200余年的发展历史,早已不是新鲜事。自从著作权法颁布之后,我国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问题也从研讨阶段进入了实践领域。早在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已经正式成立,并在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1998年成立之初,就接受了国家版权局关于要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任务。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发达国家已有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经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成立,它标志着我国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当年,那首著名的歌曲《十五的月亮》在音乐杂志发表后,词作者只获得16元稿酬,其后这首歌被广泛使用所产生的收入,作者却难以获得,因此出现了那个“十五的月亮十六圆”的令人啼笑皆非的顺口溜。这种不合理的状况随着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一去不复返。
  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实现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显得尤为急迫:第一,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报刊转载等形式的作品使用制度,而与之相配套的诸如稿酬收转等保护著作权人的措施长期以来难以有效运作。第二,随着网络与数字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各类作品、特别是文字作品的复制、使用与传播变得极为容易,这在促进社会文化事业进一步繁荣的同时,又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作品被使用的频率大大提高了,作者的著作权能否切实得到保障?同时,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有没有及时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报酬的必要的责任感和便利条件?第三,从当今世界著作权管理的情况来看,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拥有完备的管理科学、运转良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尤其应当看到,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迫切需要。WIPO国际局早在1990年的一份文件(WIPO第688号出版物)中就提到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问题。
  如今,“著作权集体管理”已被列入著作权修正案,这将在作者和使用者之间架设起一座桥梁,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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