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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与“民族”的国际对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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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02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视点

“族群”与“民族”的国际对话
沙力克
  近年来,西方学术话语中的“ethnicgroup”在引进中国以后,被翻译为“族群”或“民族”。在具体应用中,“族群”概念开始越来越多地见诸于人类学、民族学的论著之中。这一概念的使用对中国学术界习惯于使用的“民族”概念形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冲击。其原因一方面在于“ethnicgroup”同时译为中文“族群”和“民族”所引起的概念使用泛化,另一方面学界对“族群”概念的偏爱造成对中国的“民族”概念替代性影响。
  从“族群”在学术话语中的应用来说,除了人类学、民族学界使用外,社会学界也开始使用。例如,“弱势族群”这一概念中就包括了残障人、甚至同性恋等社会群体。而且这种应用,随着民间有关“上班族”、“打工族”和越来越多的“某某一族”的说法增多,使“族群”概念更加趋向于社会化。
  英文“ethnicgroup”翻译为中文的“族群”是贴切的,但是“族群”并不等于“民族”。对中国而言,“族群”概念是对各民族中的次级群体和尚未确定民族成分的少数群体的描述。如汉族中的客家人、纳西族中的摩梭人、未定民族成分的夏尔巴人、澳门回归后的“土生葡人”等,可以说在中国各民族中几乎每一个民族内部都存在着“族群”。因为这些群体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特征。而中国的“民族”概念是有严格界定的。“民族”一词在中国的使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它是中国进入现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中国从封建社会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产生的结果。所以,“民族”一词的使用在当时必然地体现了政治意义,因为中国的各个民族前所未有地同国家命运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并且也是中国各民族人民从封建王朝臣民转变为现代国家公民过程所使然。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的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享有政治平等地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自治地方以保障平等权利,这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治、法律框架。所以,中国的56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都是享有政治地位的民族。在中文语境中虽然只有一个“民族”,但是在表达中华民族、中国各民族、少数民族、某一民族时对于中国人来说已约定俗成、并无歧义。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将反映中国的这种国情的概念和话语比较准确地介绍给世界,而不是按照西方的观念来削足适履地改变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将“ethnicgroup”同时翻译为“族群”和“民族”,或者用“族群”取代“民族”,甚至将“族群”概念随意运用于各类社会群体,都不是明智和科学的选择。
  从西方国家或英语语境中使用的“ethnicgroup”来看,主要是指国家中人口居于少数、文化属于非主流、国家未予确定其社会政治地位的土著人群体、移民群体,突出了少数的意味。但是这同我国的“少数民族”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对中国来说,虽然也存在一些族体人口规模数以千计、万计的少数民族,但是同时存在族体人口规模数以十万计、百万计、千万计的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如果在世界范围去进行比较绝对不可能划入少数民族之列,而且中国的56个民族是经过科学识别和国家确认的政治地位平等的民族,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化群体,这是中国特有的国情之一。
  在中国走向世界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在很多方面学习、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知识和经验,但是必须从我们自己的国情实际出发。在学术交流中也应如此。就“族群”和“民族”这样的概念来说,我们不能因为不同于西方而改变自身已经既定的民族观和政策标准,而是需要研究如何使中国的这种独特性在国际对话中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民族与民族政策。因此,在构建国际学术对话用语体系时,我们不仅要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外语词汇的含义和用法,适应国际通行的表达方式和含义,而且也必须从我们自己的国情实际出发,让外国人也适应中国人的观念和话语系统,这样才能够使国际化成为双向交流的结果而不是单向接纳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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