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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许“经济邪教”危害社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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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03
第2版(要闻)
专栏:

不容许“经济邪教”危害社会
本报评论员
  最近一个时期,各种名目的传销活动又在一些地区有所抬头,而且不断改头换面蒙骗群众。有人称传销为“经济邪教”。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这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要严厉打击。
  目前,一些传销活动已经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甚至“传骨灰安放格位”等。还有的传销活动披着“高科技”、“新经济”的外衣,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使活动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这类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等级森严,传销组织者经常对传销人员讲课“洗脑”,进行“一夜暴富”等蛊惑人心的宣传。同时强行隔绝他们和外界的联系,从精神、物质上牢牢控制传销人员,使人一旦陷入传销陷阱就难以摆脱。少数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销售行为不规范,并引起一些企业竞相仿效,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黑恶势力成员利用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危害。
  传销活动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危害极大。它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社会稳定。传销已成为经济领域中的“邪教”,必须依法坚决取缔。对于那些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要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对通过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搞所谓“以商养功”、“以商养政”、“以商养黑”的,要重拳打击,决不姑息。对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要强化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警惕,高度重视,把握其欺骗性和群体性等特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狠狠打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彻底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坑人、害人的诈骗实质,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要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积极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遣返安置工作。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也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及早发现传销苗头,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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