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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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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03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法律
  本报评论员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职业病防治活动的法律,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
  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劳动在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会给劳动者的健康带来一定的影响。在传统或高技术生产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因素。在当代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完全避免职业危害因素的侵袭是难以做到的。但人类可以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减少其危害程度,防止劳动者发生严重职业伤亡和损害。
  我国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他们的健康权益是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必然选择。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重要职责。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崛起,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引进,职业病防治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各种新职业危害因素大量增加;部分用工单位无视国家的有关规定,只顾追求自身的利益,不配置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和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屡屡侵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部分地方领导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片面追求当地的经济增长,对企业中存在的职业危害熟视无睹,放松对企业的监督和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一些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些因素导致我国职业病发病再次进入高发期,并有着职业危害不断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特点。目前,职业病危害的人群覆盖面超出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职业病的危害性除了损害劳动者健康、使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外,而且诊治、康复的费用高昂,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职业病防治还面临严峻的国际挑战。过去由于我国没有专门控制职业危害的法律和未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法禁止外商在投资时将在本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不允许存在、生产或使用的有职业危害的企业、产品和技术引入我国。因此,依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法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维护劳动者及职业病人的健康权益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精髓。规范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针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并具体细化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八项权利,如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的权利,对健康检查结果知情的权利;有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在没有卫生防护条件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享有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患职业病后享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等。这是防止职业危害侵袭可靠的法律保障,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些规定,依法捍卫自身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与即将开始实施,要求全社会和各级政府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要求用人单位知法守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服务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法律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开创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见今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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