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1阅读
  • 0回复

谁也不能乱花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钱,专门用于住房消费,但是一些地方却挤占挪用,造成风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06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谁也不能乱花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钱,专门用于住房消费,但是一些地方却挤占挪用,造成风险——
  本报记者 朱剑红
  对大多数城镇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已经是自己收入和储蓄的一个组成部分。自从上海在1991年率先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我国10年间已有6651万职工建立公积金,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已达2825亿元,累计有1500万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754亿元,近200万户家庭获得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住房公积金对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拉动经济增长作用明显。
  风险隐患须重视
  如此巨大的一笔资金,如何保证它的安全运作和规范管理,早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今年3月至8月,对25个省市区进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执法检查。检查结果显示,1999年4月《条例》颁布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正在逐步规范,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隐藏一定的风险隐患。
  《条例》颁布前,各地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发放了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对解决职工住房短缺发挥了作用。《条例》颁布后,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1999年以来,各地加大了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回收力度,已累计收回105亿元,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比重比1998年降低了21个百分点。但截至今年6月底,仍有余额213亿元,其中逾期贷款余额为73.6亿元,不良率为34.5%。全国有8个省市区的项目贷款不良率超过50%。
  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从检查的情况看,《条例》颁布前发生的挤占挪用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纠正。某省直管理中心将1.6亿元住房公积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增值。挤占挪用的问题在县级管理中心尤为突出,有的省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和资金挪用全部发生在县(市)级管理中心,个别地方挪用公积金发放职工工资,甚至将住房公积金借给其他政府机构使用,连借据都没有。
  为规避风险,今年2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的通知》,但部分管理中心仍未与经济实体脱钩。根据《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目前各地方管理中心购买国债的方式存在风险,由于购买渠道不畅,多数管理中心委托投资机构购买国债只获得收款凭证,没有取得国债凭证。
  依法行政保安全
  住房公积金是政府强制实行的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不同于一般的自愿储蓄或投资。如果管理不当,不仅损害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造成社会不安定。
  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中心以及商业银行没有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统一政策,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例如,《条例》已明确规定,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但大多数地方没有建立健全房委会,一些地方对公积金的管理实际是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挂靠部门负责人和中心主任三人决策。此外,一些地方的公积金管理机构隶属关系复杂,没有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阶段。防范风险的当务之急是依法行政,加强管理,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为了消除风险隐患,建设部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住房委员会决策制度,规范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在今年年底前追回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抓紧收回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查国债购买情况,纠正违规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行为。管理中心要与各类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