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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台引咎辞职新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应引咎辞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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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07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高法出台引咎辞职新规定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应引咎辞职
  本报北京11月6日讯记者石国胜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地方及专门法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和发生其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以及在装备、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应引咎辞职。
  《规定》指出,引咎辞职是指在其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院长、副院长,主动辞去现任职务的行为。地方及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在其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职:(一)本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本院发生其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三)本院在装备、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不宜继续担任院长、副院长职务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院长、副院长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商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
  《规定》还指出,地方或专门法院院长、副院长辞去职务后,可根据其辞职原由及其个人情况另行安排工作,并确定其职级待遇。已决定撤职或已构成撤职以上处分的院长、副院长不适用本规定。引咎辞职的院长、副院长,需要给予撤职以下(不含撤职)党纪政纪处分的,既要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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