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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代表述职制度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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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0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建立代表述职制度好
田玉军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执行代表职务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真正落到实处。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对于完善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督促代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深化人大代表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代表肩负的任务越来越重,人民群众对代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和思想认识上的差异,仍有少数代表忽视了代表工作的重要职责。有的仅把代表职务当作荣誉称号,当了代表以后只是出席会议举举手,甘当“哑巴代表”;有的代表不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处理不好本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有的甚至把代表职务当作“保护伞”、“护身符”,掩饰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凡此种种,都需要在客观上建立对代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建立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定期进行述职并面对面地接受选民评议,既符合宪法和法律原则,在实践中也是对代表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是有利于增强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代表向选民述职能使代表明确“代表谁”和“怎么代表”,让代表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压力。如果没有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就没法向群众交待,及时激发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让群众听取代表的述职并进行评议,把监督代表的权力交还群众,这本身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体验和感受民主的最好实践活动。它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自身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有利于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必然能促使代表注重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疾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认真审议各项报告,提出有分量的议案和建议。实践证明,活动的开展促进了代表素质的提高,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代表素质的提高,对于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是地方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一个创造。尽管有许多问题仍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究和完善,但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能够得到地方人大、人大代表和广大选民的认可,已呈现出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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