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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版权保护水平的重要决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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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0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探源与思考

提高我国版权保护水平的重要决策
宋木文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的通过,使我国著作权法律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新的水平,必将在国内外产生良好的反响。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的。
  这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比较全面的,涉及实际内容的增删改有50余处,从保护的客体、权利的内容、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动,对外解决了与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协议不相符合的问题,对内则提高了对我国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
  完善权利内容和保证权利实施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的核心应该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特别是财产权,然而原著作权仅在第十条中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人身权,而对财产权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实际上是简单列举了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几种方式。不仅使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不清楚,也给行政和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带来困难。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将每项权利单独列为一款,分别列出16种权利,并对各项权利的内容作了涵义准确的界定,前4种为人身权,后12种为财产权。为避免遗漏,又在第十七款列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中,有些权利作者可以自己行使,比如复制权、发行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版权,作者自己可以决定是否将作品交给出版社出版,但有些权利作者自己无法或者很难控制,如表演权、广播权等,特别是音乐作品,作者很难知道谁在使用自己的音乐作品演唱,在哪里演唱,或者哪个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因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八条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按规定,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和进行诉讼活动。
  此外,这次修改还增加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将建筑作品列入受保护的客体。
  同加入世贸的要求相符合
  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与有关国际条约一致,但某些条款的保护水平没有达到国际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在保护的客体上,TRIPS规定保护数据库,而我国则不予保护,这次修改也把数据库列为受保护的客体。在权利的内容上,我国仅规定保护现场表演,不包括机械表演,经修改后对上述两种表演都予保护。在保护期上,TRIPS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五十年,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期要短些,修改后达到了国际标准。在权利的限制上,主要问题是范围过宽,与国际公约差距较大。这种限制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合理使用,使用者在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种是法定许可,使用者在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次从多方面进行了修改。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有法可依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计算机网络,因此法律中不可能做出相应的规定。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网络传播在著作权方面基本上是无序的。上网的作品中有很多未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更谈不上向权利人付酬。从网上擅自下载作品,然后以出版发行方式营利的例子屡见不鲜。擅自将他人软件的加密装置解密然后上网传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作者及表演者、音像业、软件业对网络上的各种侵权行为非常关注。法院受理的网络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网络著作权的空白,不仅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难度。
  鉴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毕竟是一个新课题,如何实施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在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对网络著作权做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著作权人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也享有这项权利;还为权利人做出关于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以使权利得到安全保障;对如何实施这项权利,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以使保护这项权利的原则性与适应我国当前情况的灵活性(主要是是否对这项权利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限制)更好地统一起来。
  加强打击侵权盗版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双轨制”威力
  图书、音像电子制品、计算机软件等盗版活动猖獗,虽经多年整治,但仍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泛滥势头,亟须通过完善立法和严密执法,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在保留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又从打击盗版的司法程序、行政和司法的执法范围及手段上,都增加了许多规定,加大了打击盗版的力度。
  在司法制度方面增加了:(一)诉前的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制度。(二)增加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三)增加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
  在行政处罚方面增加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表演、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以及破坏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均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增加了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从实践来看,在打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活动中,实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的“双轨制”是成功的,这次修改著作权法,在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威的同时,也强化了行政执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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