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阅读
  • 0回复

就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农业部等九部门发布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07-31
第2版(要闻)
专栏:

就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
  农业部等九部门发布暂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江夏报道: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九部门近日发布暂行办法,强调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办法》明确了申报企业的基本标准,如在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中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办法》对加工、流通企业的规模、企业效益、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产品竞争力等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按程序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动态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