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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规则与“泰波H钢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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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10
第5版(综合)
专栏:走进WTO

反倾销规则与“泰波H钢案”
刘力
  WTO的反倾销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反倾销的程序。该规则规定,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1)存在倾销,一般是指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方的国内市场价格,如果国内市场价格不可比,则使用第三国可比价格或推定价格;(2)存在损害,包括两点:一是倾销进口大量增加,二是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国内相同或相似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进行反倾销,但必须严格遵循WTO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另外,WTO的反倾销规则还规定,在《反倾销协议》实施过程中,如果成员方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WTO的反倾销规则非常严密,被称为世界反倾销法的“一场革命”,有力地规范了各成员方的反倾销政策,维护了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公平竞争秩序。WTO成立以后,各成员方纷纷修改本国的反倾销法律,使之与WTO的反倾销规则相一致。同时,也在积极利用WTO反倾销规则来反对他国反倾销的滥用。据统计,自1995年1月WTO成立之日起,到2001年1月的6年里,WTO受理的反倾销争端就达到32起。其中,波兰诉泰国对进口H钢征收反倾销税案便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
  1997年5月26日,泰国决定自该日起对波兰生产的H钢征收反倾销税。波兰认为,泰国的行为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于1998年4月6日向泰国提出磋商请求,但磋商失败,遂于1999年10月30日请求WTO反倾销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1999年11月19日,专家小组成立。经过调查,专家小组认为,泰国的反倾销措施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1)没有对已经披露的“肯定性证据”进行“客观审查”,(2)在损害裁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各项应该考虑的因素,(3)武断地推断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专家小组裁定,泰国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构成了对波兰正当利益的损害,要求泰国改正其反倾销措施,使其与WTO《反倾销协议》相一致。
  自1979年中国遭受欧共体第一起反倾销起,到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有些年份甚至占世界反倾销总量的1/3以上。中国之所以屡遭他国的反倾销,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不是WTO的成员,无法利用WTO的反倾销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入世以后,这一被动局面可望得到改变。但与此同时,中国在对他国进行反倾销时也必须遵守WTO的反倾销规则,以防止因此产生的贸易争端。(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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