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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组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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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12
第7版(国际)
专栏:WTO简介之三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组织
  多边贸易体制主要是指以原来存在的关贸总协定和作为其继任者的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代表的全球范围的贸易谈判机制。区域经济组织是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的相邻国家之间通过协议组成的经贸集团。
  从1947年算起,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已经存在和运行了50多年。这期间,区域经济组织也一直存在和发展着。目前,世界上的区域经济组织有20多个,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等。从总体上看,区域经济组织推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这与多边贸易体制所追求的目标基本一致。但是,如果区域经济组织的做法超出世贸组织特定的规则,就会对WTO造成冲击。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提出了一些约束规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了区域经济组织成立的条件及应履行的相关义务:不论是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任何区域经济组织的成立都必须有利于促进成员间的贸易,同时不应增加对非成员的贸易壁垒和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组织的具体约束有:成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应及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并要接受世贸组织工作组的检查,等等。
  尽管近年来区域经济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它们所涉及的终归是区域性的内容,具体到全球性的经济与贸易问题还需要通过全球性的多边谈判予以解决。(卢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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