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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工会法的背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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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13
第11版(社会经纬)
专栏:

修改工会法的背景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1992年4月3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了较大修改。
  一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大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1992年4月《工会法》颁布时,我国尚未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当时的《工会法》是按所有制立法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由于1992年《工会法》的部分条款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没有作出规定,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
  二是把党对工会工作的指示精神上升为法律,统一规范各地有关工会的规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工作曾多次作出指示和讲话,中共中央文件也多次就工会工作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问题作了重要规定。把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上升为法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认、规范和保证实施,是时代对工会工作提出的要求。同时,由于1992年《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城市分别制定颁布了《工会法》实施办法或条例,将实践中总结出的工会工作的有效经验予以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会法》的某些不足,对《工会法》的规定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推进了工会工作。
  三是及时总结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作的新经验,解决工会工作面临的新问题。1992年《工会法》缺乏对市场经济条件建立工会组织的相应法律规定。一方面,随着乡村城镇化,乡镇企业规范化,乡镇、街道职工数量越来越多,帮助、指导职工建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须在乡镇、街道一级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小,25人以上才能组建工会委员会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这类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四是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1992年《工会法》。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给法律的贯彻实施留下了漏洞。《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不断出现的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工会经费,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及资产等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因无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为此,必须明确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工会法》在贯彻实施方面的国家强制性。
  五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使《工会法》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我国已经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且即将加入世贸组织。这在客观上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劳工公约在这方面有不少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同时,我国也有一些极具中国特色的工会工作形式,也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认可,使之成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谢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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