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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的强大法律武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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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13
第11版(社会经纬)
专栏:

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的强大法律武器
张俊九
  江泽民同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号主席令,公布施行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为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工会法》的重新修改和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的亲切关怀,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的无比爱护和殷切期望,对全国人民特别是各族职工和广大工会干部来说,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工会法》的重新修正和颁布实施,必将对加强党领导的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和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紧密结合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是各级党委、政府(行政)的重要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更是责无旁贷。
  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重要的是要深刻认识和理解修改《工会法》的重大意义。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教育等方面的矛盾变得更加复杂、凸现,侵犯职工和工会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直接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及工会作用的发挥,工会工作面临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对《工会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贯彻和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适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变化,坚持了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品格,把工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组织建设、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突出和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等方面遇到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对工会组织履行好基本职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首先要掌握其主要内容。这次《工会法》的修改涉及40余条,其中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认识和把握《工会法》修改的内容,务必抓住和突出这个中心。这里最重要的是以下几个方面:在工会职能的问题上,《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法律对工会职能作出的重大调整和明确规定,对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以实现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在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问题上,《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重要规定,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吸引和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工会专职干部设置和对工会干部保护的问题上,《工会法》明确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作出这些极为重要的法律规定,目的全在于强化对工会干部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权利的保护。
  在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两个主要机制上,《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这两个重要而基本的载体和手段,实现对职工经济利益、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的保护。必须看到,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也是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
  在工会经费的问题上,《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拨缴2%的经费给工会,并允许从成本中列支,这是国家财政对工会工作的扶助。《工会法》规定了按照统一标准拨缴工会经费和执行程序,使工会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有了更加可靠的经费保障。
  在法律责任问题上,《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济,对依法行使职权工会干部的打击报复,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等,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法律程序和明确了处罚规定,从而使《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有了法律保证。
  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重要的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肩负起神圣的职责。《工会法》是我们国家为工会工作保驾护航所制定的基本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为此,我们一定要学习好《工会法》。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结合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带头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工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同时要作出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好工会干部的培训,积极组织广大职工的学习,努力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的学习。要结合工会工作实际,把握修改的客观依据和《工会法》的精神实质,明确重点修改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把工会干部的认识和工会工作统一到《工会法》的法律规定上来。我们一定要宣传好《工会法》。各级工会要采用各种形式,集中力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要积极利用党政和社会各种宣传工具,在各级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中,加大对《工会法》宣传的力度。要充分发挥工会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工会法》的宣传工作,既要有声势又要扎实深入。我们一定要贯彻好《工会法》。各级工会要抓住颁布实施《工会法》的重要契机,进一步取得党委的领导、行政的重视和社会的支持,不断加强工会工作。要推动各地提出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要针对工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依法治会、依法维权工作,大力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努力打开工会工作新局面,以实现“三个最大限度”,并把调动起来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组织和引导到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
  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工会工作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更大的挑战。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肩负着重要使命,我们任重而道远。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扎实地学习宣传贯彻好《工会法》,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乘势而上,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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