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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了工会法律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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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13
第11版(社会经纬)
专栏:

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了工会法律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法律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这使《工会法》具有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
  一、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工会法》的体系趋于完善。1992年《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从法律的完整性来讲,是有欠缺的。由于缺乏对违反《工会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使大量违反《工会法》的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同时也给《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带来许多困难。这次对法律责任的专章规定,对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制裁。这就使《工会法》更加完整了,不仅具有了普遍的规范性,而且使这些规范具有了法律的强制力。
  二、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1992年《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出现了不少侵犯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阻挠、限制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等问题时有发生,且一直不能得到妥善地解决。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对这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这次修改《工会法》,对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如,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制裁措施,这就大大增加了《工会法》的可操作性。
  三、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工会组织的诉权。《修改决定》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依据这一规定,工会组织依法享有了诉权。1992年《工会法》实施以来,侵犯工会经费和资产事不断发生,有的拖欠和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有的侵吞或挪用工会的财产,有的侵占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文化体育设施以及为职工服务的活动场所,有的随意划拨工会经费为所在企业抵债等。对这些侵犯工会权益的案件,即使工会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理由就是没有法律依据。这次《修改决定》对工会诉权的规定,可以使工会组织在自己的经费和资产受到侵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确定了对违反《工会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具体的处罚措施体现出来。修改后的《工会法》根据违反《工会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措施,直至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具体的处罚措施,将有力地推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树立《工会法》的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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