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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幕后干预司法岂能公正——对云南凌亚公司诉省交通厅经济纠纷案的初步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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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15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港杯头条竞赛

行政幕后干预司法岂能公正
  ——对云南凌亚公司诉省交通厅经济纠纷案的初步调查
本报记者李渡李洪玉
  编者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成绩斐然。然而,本文披露的事实告诉我们,要把我国建成法制国家,除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外,还应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以及相应的执法环境。
  云南凌亚公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凌亚公司)给本报来信,反映他们诉云南省交通厅及其组建的玉(溪)元(江)公路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经济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省高院)受理后,由于行政干预,审理近10个月,最后作出了支持被告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25日对此判决下达的裁定认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此,记者不久前赴当地作了一番调查。
  (一)
  凌亚公司诉省交通厅、指挥部在他们中标的玉元公路施工中,未按期提供施工用地、未及时解决路基填、弃土场、无理推迟一年转入下道工序等6个问题,云南省高院于去年7月14日作出判决。记者在调查中感到,云南省高院在此案判决中存在一些明显错误。下面仅举三例:
  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不窝工,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前,指挥部就应该办妥工程用地的一切手续并通知凌亚公司使用。凌亚公司施工段的监理工程师是1997年1月6日发出开工通知的,当时指挥部根本没有办妥工程用地的征用手续。对于这一严重违约事件,云南省高院判决时,竟完全确认了被告方的质证,以凌亚公司未提交永久性占地计划为由,不支持凌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说得明白,向施工单位交付施工用地,是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前提条件;永久性占地计划,是凌亚公司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转报指挥部的“备查”文件。云南省高院审理这起案件时竟把“备查”件当作“先决”件。
  凌亚公司施工的大明槽地段,由于原设计有问题造成塌方。云南省高院也认为被告应负赔偿责任。但该院同时又认为,由于凌亚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在事项发生的21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报指挥部索赔,请求便不予支持。记者查阅该合同时发现,云南省高院引用的条文中还有这样的内容:凌亚公司即使没有遵守合同有关索赔的各项规定,仍可得到监理工程师、仲裁机关或法院核实款额的赔偿。也就是说,云南省高院关于这一问题判决的依据,不是合同条文的全部内容。
  1998年11月,凌亚公司完成了承包工程的路基施工,并经分指挥部验收总评分为99分,按有关规定应及时转入下道工序。实际上,凌亚公司施工段转入下道工序,整整推迟了一年,造成凌亚公司人员设备闲置、已完工的基础工程被雨水严重损坏。云南省高院的判决驳回了凌亚公司的请求,确认了被告的辩解。被告说凌亚公司上报资料有问题。可是仔细查阅便发现,1998年11月指挥部不批准的和1999年12月指挥部批准的两份凌亚公司的上报资料一模一样,由此不难看出,被告方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交通部的文件规定:工程质量,各部分工程全部合格,其加权平均分75分为合格。凌亚公司检验总分为99分,等级已达优良。云南省高院竟以交通部文件中的判定工程质量满分的分数为达标分,判决凌亚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支持被告不批准他们按时转入下道工序。
  (二)
  该案原审判决为什么错得如此“离谱”?我们在昆明时曾多次与云南省高院联系,令人不解的是,云南省高院有关人员就是拒绝与记者接触。其间,记者在调查中得知以下两条信息,有助于人们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
  其一,凌亚公司1999年9月19日向云南省高院递交起诉书后,10月10日交了受理费,11月17日、23日、26日双方三次交换了证据,26日主审法官通知,12月2日第四次交换证据,12月7日开庭。就在该案双方即将对簿公堂之际,12月2日,云南省高院突然口头通知凌亚公司,案件移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高院的这一令人费解的举动(后来被制止了),是被告方通过云南省政府原主要负责人施加影响的结果。据反映,在一次聚会时,玉溪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向被告方承诺,这起官司若在玉溪市中院打,他们保证被告赢。于是,被告方加紧活动,便出现了上述反常现象。
  其二,云南省政府那位原主要负责人偏袒被告方;凌亚公司在玉元公路工程中屡受刁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的天平不断向被告方倾斜。所有这些,在昆明,许多人心知肚明。去年初,曾有人想通过某种渠道向中央反映情况,又是云南省政府那位原主要负责人出面,把事情阻拦下来。
  (三)
  记者这次在昆明采访时感到,导致这起经济纠纷的原因,是云南省有些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民营企业。比如,据反映,凌亚公司在玉元公路工程中标后,便有人抱怨,不该在国有企业吃不上饭的时候,让民营企业中标;有的人出面做工作,让凌亚公司把中标的工程让给国有企业;有的人甚至发誓,只要他有权,再也不让凌亚公司参与公路建设。再如,在这条重要交通干道——玉元公路工程中,明明凌亚公司施工的质量上乘,可记者这次调查时提及此事,省交通厅主要负责人竟不顾事实,一味指责凌亚公司如何不行。
  在凌亚公司院内,记者看到这样的怪现象:许多该公司的车辆,涂掉了本公司的名字,喷上其它单位的名字。问其原因,凌亚公司的员工说,这是被告封杀他们公司的一个办法。他们介绍说,在云南省,公路建设的设备属凌亚公司最全、最先进。被告方在发包工程时,便要承包者承诺,施工中不得租用凌亚公司的设备。但是施工企业又必须租用,双方只好协商将被租用的凌亚公司的设备,喷上别的单位的名字。
  被告方的封杀和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给凌亚公司造成1亿多元的损失!在被告施压和行政干预下,凌亚公司近年来未接到任何业务,已处于瘫痪状态。昆明的一些人向记者提出,若问题不能尽快公正解决,云南省这个民营企业百强之一的凌亚公司,只能破产关门。
  日前,记者从凌亚公司委托代理人那里了解到,最高法院的裁定下达后,云南省高院十分重视,迅速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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