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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规则与“印尼汽车产业政策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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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16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走进WTO⑧

国际投资规则与“印尼汽车产业政策案”
刘力
  WTO的国际投资规则主要约束的是各成员方对外资的限制政策。《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凡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都应禁止使用。这些投资措施包括:(1)当地含量要求,即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的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2)制造界限要求,即东道国政府为避免外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与本国产品竞争,要求其不得生产某些特定产品;(3)贸易平衡要求,即东道国为防止外汇净流出,要求外资企业为进口所需的外汇不得超过其出口额一定比例;(4)产品指令要求,即东道国政府为防止外国投资者通过国际卡特尔分割或独占本国市场,要求外资企业生产特定产品,并应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5)外汇管制要求,即东道国政府为限制本国资本流出和保障其进口及对外支出所需的外汇,限制外国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本国货币兑换成自由兑换货币;(6)国内销售要求,即东道国政府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将其一定数量的产品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价格在东道国国内销售。
  《投资措施协议》对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外资政策影响很大。WTO成立后,各成员方都在积极地根据《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修改本国的外资政策。有不改者,则会惹上国际纠纷而被WTO强制修改。印度尼西亚的汽车产业的外资政策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从1993年起,印尼就开始积极推行汽车国产化政策。1993年的激励计划规定,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或免进口关税;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配件免进口关税。1996年的国产汽车计划规定,对设备的所有权、商标使用及技术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的公司,授予“先锋”公司或国产汽车公司的称号,具有这一称号的公司可以免除国产汽车奢侈品税和进口零部件的关税。但要保持这一称号,就必须在获得称号后3年内增加国产化程度。另外还规定,如果外国生产的汽车中使用的印尼生产的零部件达到汽车价格的25%以上,可以视为满足了20%国产化率的要求。
  印尼的汽车国产化政策遭到了许多国家的反对。1996年10—11月,欧盟、美国和日本先后指控印尼的汽车产业政策违反了《投资措施协议》等规则,并给这些国家的汽车工业造成不利影响。1997年7月30日,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来解决这一纠纷。后来,专家小组裁定,印尼1993年和1996年汽车计划将国产化要求与优惠政策挂钩违反了《投资措施协议》,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印尼修改其汽车政策,以与WTO规则相一致。1999年7月15日,印尼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它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了新的汽车政策,履行了专家小组报告中的建议。(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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