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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有效机制维护职工权益全国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逾51万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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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20
第1版(要闻)
专栏:

形成有效机制维护职工权益
  全国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逾51万户
  本报北京11月19日讯记者袁建达今天从全国总工会获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各级工会组织的努力,我国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取得了较大进展。截至目前,全国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达51万多户,覆盖职工7570万人。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建制数共为31.88万户,覆盖职工1674万人。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党中央对此十分重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五一”劳模座谈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我国《劳动法》和修改后的《工会法》,都对这项制度作了明文规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涉及劳动关系的其它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以把国家劳动法规确定的各个单项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劳动者的其它合法权益,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化,并综合起来加以规范,从整体上实现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
  去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此前,江苏、上海、福建、河南、安徽、四川、河北等省市和大连等地的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就已进行这项工作。据统计,现在全国已有17个省市近8000户企业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各地针对新建企业发展快、分布广、规模小、管理不规范、职工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的情况,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目前,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地区已延伸到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此外,广东、福建、内蒙古等11个省、自治区通过地方人大制定颁布了集体合同地方法规,江苏、黑龙江以省长令颁布了《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推进了集体合同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全国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力地保证和推动了工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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