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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地方人大监督力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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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2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增强地方人大监督力度
赵伟徐军伟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在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监督不力、不够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体制上的弊端。现实生活中,党政不分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有的地方对重大事项往往是党委决定,政府去办;有的地方党委仍给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分工,让他们和政府领导一起分管政府工作,分指标、定项目,使人大监督难以开展。
  制度上的不完善。近年来,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基本有法可依。但由于监督法尚未出台,现行法制对监督权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监督内容、范围、程序不够明确,以至于目前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的监督还处于探索阶段,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实际效果。
  认识上的偏颇。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实质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巩固政权的重要手段。但实际工作中,重视政策、忽视法律,重视人治、忽视法治等观念依然存在,使人大监督难以正常、有效地进行。有些地方人大的同志,对发展、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意义认识不足,对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怕得罪人,不敢监督;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把人大的监督看成是“找茬子”、“多管闲事”,不愿接受监督。
  理论研究上的滞后。目前,科学的监督理论体系尚未形成,难以有效地指导具体的监督工作。人大监督是否要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如何区分;法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还是只能事后监督,是否涉及具体的人和案件;监督后的纠偏措施有哪些;被监督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等,这些问题急需从理论上作出明确回答,以满足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和监督工作的效能。但目前,有的甘当“挂名代表”,把代表看作荣誉称号而不履行代表职责,有的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的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缺乏针对性和权威性,甚至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人大监督的实效。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正确处理好存在的问题,增强监督力度,才能真正树立起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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