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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全社会沐浴法治阳光——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出台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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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2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焦点

让全社会沐浴法治阳光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出台记
刘立新
  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国兴徇私舞弊案,自1995年立案以来,两级检察院三次起诉、二次抗诉,历时五载,张国兴才被定罪伏法;卢氏县磨口乡李小章与邻居因宅基地纠纷,官司打了18年。其间,县、乡政府二次确权、法院一次调解、二次判决,李小章不服判决,继续申诉。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后,书面建议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才平息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长期以来,监督手段单一、协调配合难等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老大难”,影响了监督效率和法律权威。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最近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作为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法规,它的出台使河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支持。”河南各级人大代表对此有着深切的体会。去年3月至今年5月,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4.56万多名人大代表对该省检察机关1999年以来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的10万余起案件“评头论足”。代表们在肯定法律监督工作成效的同时,也指出检察机关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有些地方和单位重视不够、配合不力,立法不完善,法律监督手段单一等问题。为此,代表们呼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草稿。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在多次举行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稿,正式提交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
  《决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协调配合、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规范了法律监督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宪法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检察机关要把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案件结合起来,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决定》同时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要督促其依法纠正;对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案件,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的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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