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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发布《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3种行为被列为价格欺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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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22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国家计委发布《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13种行为被列为价格欺诈
  本报北京11月21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国家计委近日发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对价格欺诈的行为作出界定,切实解决了规范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的具体实施操作问题,对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发展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将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将价格欺诈行为分为标价欺诈行为和价格欺诈手段,典型的13种价格欺诈行为分别是:——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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