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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市夷陵区司法局借名委培收取安置费违反规定强收管理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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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22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湖北宜昌市夷陵区司法局
  借名委培收取安置费
违反规定强收管理费
  湖北宜昌市夷陵区司法局管辖着当地16个基层法律事务所,104名专兼职法律工作者。自1993年开始,夷陵区司法局向每名法律工作者下达创收任务,并按任务数的20%收取管理费和基建统筹费;1998年又以“委托培养、毕业接收安置”为名,在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宜昌县分校委培经济法专业学生40名,向每人收取安置费4000元。
  我们查找了相关文件,2000年以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只能向法律工作者收取其实际业务收入总额10%的管理费,用于业务培训等。2000年3月12日司法部发文规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再向基层法律工作者收取管理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但夷陵区司法局既不取消收费项目,也不减少收费数额。
  实际上,夷陵区司法局只在1996年举办过一次为期两天的培训班,向参加培训者每人收取280元培训费;所收的基建统筹费用于该局机关办公楼建设和宿舍楼整修。委培并安置的40名学生,因上岗后无分文的工资保障,还要按局定任务数交纳管理费、基建统筹费,已有10多人被迫离职另谋出路,尚在岗位的不少人月均收入不足200元,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希望上级主管部门管管此事。(湖北宜昌市夷陵区张国情蔡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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