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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莫越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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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28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地方立法莫越权
张春生武增
  现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立法权,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20多年来,地方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对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也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贡献。
  地方立法不越权,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一项重大原则,也是地方立法的一条基本经验,更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法制统一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三是同位法之间不互相抵触。只有法制统一,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才能对内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的统一、有序,对外符合WTO规则,更好地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地方立法不越权,首先是不侵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立法法所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包含国家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不经授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行使。其次,地方立法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有人认为,国家专属立法权和不抵触原则的确立使“地方立法空间变小了”,“地方立法没有大的作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国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宪法确立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最重要的立法权限由国家行使,这是所有法制国家的通行作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专属立法权只限于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国内市场统一、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所必须的起码限度,从而给其他立法主体留出了广阔的空间。立法法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立法的10个方面的事项,大多数已经制定了法律,这对地方立法权限并没有多大的影响。除此之外,包括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政、资源与经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地方可以先行立法。但是,在国家统一立法以后,如果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必须予以废止或作出修改。因而,地方立法机关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运用好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目前,许多地方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制定了一批“不抵触、有特色、能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各地需要总结经验,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行使好地方立法权,体现地方特色。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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