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阅读
  • 0回复

“生死合同”当休矣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28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生死合同”当休矣
王比学
  据近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在陕西省洛南县陈耳金矿,民工们长期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条件下作业。自2000年2月起,已有40余名在矿上干过活的人被查出患有重度尘肺病。这类悲剧尽管人们不愿看到,但还是在不断重演。
  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关闭不合格的小煤矿和小金矿,为什么这些地方却敢顶风不办,原因无非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有关这方面的评述太多,在此不再过多地评说。
  陈耳金矿一份《坑道施工安全合同》让人注意到这样一段表述:“乙方(民工)施工期间必须保障个人安全,如发生伤亡、致残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及火灾、人为事故;在甲方施工工地发生疾病,因其它引起的非正常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担。”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陈耳金矿没有按法律规定给民工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反而要求民工自己保障个人安全,这等于把法律规定的义务转嫁给了民工。试问,在那样恶劣的条件下,民工怎能保护自己的安全?!这些朴实、善良的民工,一般文化水平都较低,对于企业要他们签订的“生死合同”,也许根本就看不出其间暗藏的“陷阱”;即使有点文化,他们也是敢怒而不敢言,因为他们外出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养家糊口,况且现在我国劳动力市场还是供远远大于求,找一份工作很不容易。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发生伤亡、致残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这样的合同不仅谈不上平等,更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一些个体和私营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不愿在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上投放经费,想通过签订“生死合同”来规避责任,殊不知如果出了安全事故,这样的“生死合同”是不可能作为“保护伞”的。任何人都不能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许多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在提醒广大打工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珍惜生命的同时,呼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察力度。类似陈耳金矿这样的“生死合同”,在其它地区也许还存在,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能及时发现问题,也许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幸事故的发生。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