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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义气出借摩托车号牌遇肇事被判决巨额赔偿机动车号牌借不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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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28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为义气出借摩托车号牌遇肇事被判决巨额赔偿
  机动车号牌借不得
  王林今年买了一辆新的“嘉陵”90型摩托车后,为图省钱一直不想办理机动车行驶执照。为了逃避交警检查或者瞒过交警,他想到了借用朋友陈冬的号牌。在陈冬看来,日后若交警查问,大不了说掉了即可了事。不久,王林因车速过快和占道行驶,将一少妇当场撞死后逃逸,至今下落不明。由于无法与王林达成赔偿协议,少妇的丈夫、女儿遂要求陈冬赔偿,陈冬拒不认账,“既不是我驾车撞的,也不是我的车撞的,干我何事?”双方为此成讼。
  法院判决支持了少妇的丈夫、女儿的诉讼请求,判令陈冬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因为:第一,陈冬出借摩托车号牌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尽管陈冬出借号牌是碍于朋友情面,但他的出借行为在客观事实上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陈冬出借摩托车号牌是侵权行为。尽管陈冬没参与肇事,摩托车也不是陈冬的,可在出借摩托车号牌时,陈冬明知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车必须办理车辆检验,领取号牌、行驶手续,且王林不具备行驶资格,未经考核即驾车上路可能将出现危害等等,仍将摩托车号牌借给王林,他与王林已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陈冬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前面所讲的行政处罚并不排除民事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从法理上说,对连带责任的追究,少妇的丈夫、女儿具有选择权,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选择王林赔偿,或让陈冬赔偿,或由王林、陈冬共同赔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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