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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大监督职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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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28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强化人大监督职能
马学章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经验,为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监督过程中还存在着“窄、浅、软”的现象,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监督的内容偏窄。比如有些地方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就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明文宣布的;对有的计划和财政预算做较大的调整却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对司法和行政腐败等方面的问题缺乏有力的措施等。对类似明显违法越权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监督纠正。
  监督缺乏深度和高度。一是视野欠开阔,不能把握全局性的问题、重点问题、倾向性问题;二是空议论多,原则要求多,抓不住要害问题,缺少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等。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较严厉的监督手段如特定问题调查、个案监督、询问、质询等刚性监督措施很少使用甚至没有使用。
  人大监督工作中“窄、浅、软”的现象与人大监督的地位和性质很不相称,有损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权威和效能。强化人大的监督权,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的有效行使,就必须认真克服监督工作中的“窄、浅、软”的现象。
  要树立强烈的监督意识,主动自觉地行使监督权。必须以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心,勇于履行法定职权,替民做主,为民解忧,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
  明确界定监督的范围,凡属人大监督范围内的事情都要监督。从内容上看,它包含了全部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把人大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具体化,使之更加贴近实际而便于操作,可有效防止监督出现“盲区”。
  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较严厉的监督形式。当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仅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提出建议批评等形式难以奏效,监督受阻时,或者政府的行政行为、“两院”的司法行为严重不当明显违宪违法时,人大有必要采取严厉的监督形式,以保证监督的法律效力。如对严重违反某项法律的,对以权谋私、恣意妄为的;对有重大失误、渎职行为的;对申诉有理、控告有据的重大错案顶着不办的,可依法组织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成员的自身素质。强化人大监督职能,必须不断提高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调查研究的能力,以及总揽全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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