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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弱势群体鼓与呼——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联组审议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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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28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为弱势群体鼓与呼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联组审议侧记
程志坚
  最近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4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4位列席会议的同志走上发言席,审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使这个全省人民广为关注的条例草案,又一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无疑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直接关系到全省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城市居住环境的改善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尤其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特别是千千万万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备受各方关注。
  发言者尽管陈述的角度、观点有所区别,但有一种倾向却非常明显,那就是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给古老的私房设定最低保护价
  8月5日浙江省人大法工委举行了拆迁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会,许多未能入场的群众冒着大雨,在会场外凝神倾听场内传出的发言声。这一幕,令省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深受感动。
  第一个发言的金庆明委员激动地说:“人民群众期盼着把这部法规制订好,期盼着把造福于人民的好事做好,我们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责任重大!”
  金庆明委员特别强调“合理”两字。他说,城市房屋拆迁,并不是被拆迁人自己要求的,理应在物质利益上给予相应考虑。他建议在总则第六条“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条款中增加“合理”两字。
  来自丽水市的雷文先委员也表达了同样的意见。
  围绕“合理”两字,金庆明提出,有些私房,特别是一些上层人士、归侨侨眷的房产,其建造年代久远,有些是解放前后购置,如果拆迁补偿时采取按房屋新旧、使用年限来折价计算,那就所剩无几了。这实际上使一部分人的合法的房产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建议设定一个补偿最低保护价,保护这些房主尤其是拥有区位好的古老房屋的房主的权益。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私人房屋拆迁后,对其庭院内的树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此,金庆明提出:“仅仅如此,是有失公正的。”他建议改为对庭院内的附属物等应当给予补偿。所谓的附属物应含围墙、凉亭、停车棚、水井等设施。
  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
  个别地方未经充分论证随意拆迁一些古建筑,出现纠纷后还称是几套班子共同研究决定的;一些地方成立拆迁指挥部,建立土地储备中心,实行统一拆迁,而实际上这些组织往往都是直属于政府的,拆迁完全成了政府行为。发言时,郑经富委员列举了这些现象,并呼吁立法时予以高度关注。
  郑经富认为,条例草案赋予了各级政府对拆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裁决直至行政强制拆迁等方面的权力,这是必要的。他话锋一转,指出,在拆迁工作中,政府应当是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拆迁和被拆迁的当事人。现在某些地方的一些项目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就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郑经富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如果成了“官与民”的关系,一旦出现矛盾和纠纷,双方当事人就难以成为完全平等的主体。
  郑经富建议,条例草案中应当增加规范和制约政府行为方面的条款。
  让困难户居者有其屋
  顾秀秀委员是省总工会的副主席,对许多失业职工和困难户身居陋室的情景感触颇深。审议发言时,她对条例草案中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的条款提出了不少建议。
  顾秀秀说,条例草案规定,对居住面积小、又无经济实力改善居住条件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选择产权调换的,采用保底安置的办法,由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相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这样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她同时也提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在很多情况下会超过36平方米,对超过面积部分,她建议条件草案明确,如果是新的商品房,按成本价结算,如果是二手房,按评估价的一定折扣结算。
  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所在单位应当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公假3天或者给予150元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对此,顾秀秀在发言时表达了担忧。她说,现在许多被拆迁人是失业者,没有单位给予补助。她建议,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经济补偿应当由拆迁人承担,并且规定要“不少于”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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