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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事故处理决定,严肃处理了贵州和内蒙古去年发生的两起特大事故的四十六名责任人——责任在肩焉能懈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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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1-29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事故处理决定,严肃处理了贵州和内蒙古去年发生的两起特大事故的四十六名责任人——
责任在肩焉能懈怠 
林佳
  过去,出了事故,有关责任人要么调往异地照样为官,要么写个检查了事。如此,事故并未对责任人产生警示作用,对其他地方、其他单位也没有警示作用。
  今年国务院出台了重大事故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目的就是要弥补这方面的漏洞。我们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有数起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受到了严肃查处,特别是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部门负责人也受到降级或撤职的处分,已经有数位省长、副省长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应该认识到,事故频发,不仅仅是发生事故企业本身的问题,往往有主管部门对安全重视不够的责任。
  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每一个负有责任的人员,都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企业的直接负责人,自然应该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试想,如果连基本的安全都不能保证,生产还有什么意义?但是,就是这个浅显的道理,近年却被一些企业负责人忘记了。他们往往以效益第一为借口,将安全生产的基本维护费用都缩减了,致使安全欠账越来越多,有的企业已到了濒危边缘;有的企业只重生产,不管安全,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如此,不出事故是侥幸,出事故是必然。
  一件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固然有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的原因,更是有关部门和政府失察的结果。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是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在煤炭行业,国家撤消了工业局,特地成立了煤矿安全监察局,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居高不下的煤矿事故。但有些产煤大省的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只是煤炭工业局的附属物,并未真正负起安全监察的责任,重特大事故仍时常发生。作为领导干部应当谨记,责任在肩,不可懈怠。为官一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是最起码的。
  安全生产无小事,不尽其责必被究。不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还是主管部门或政府的间接管理者,都肩负着人民的生命安全责任。出了事故,都应被追究领导责任。
  应该指出的是,严重的失职和失察都是犯罪。出了重大事故,不光要追究行政责任,撤职、降级或党内处分,还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用法律的手段来监督和规范领导者的职责。不如此,不足以让责任人明白肩上安全重担的分量;不如此,不足以真正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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