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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规则与“小麦面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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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03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走进WTO⑨

保障措施规则与“小麦面筋案”
刘力
  WTO规则既强调统一性,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中的一个典型便是《保障措施协议》。该协议主要是防止WTO成员在履行贸易自由化时受到较严重的冲击。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WTO成员方在履行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进口激增并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提供临时性保护。但是,实施保障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1)某种产品进口大量增加。(2)进口大量增加的原因必须是: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承担《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义务。(3)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事实。(4)这种“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由于进口大量增加造成的。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经世贸组织授权,成员方即可实施反进口严重冲击措施。《保障措施协议》还规定,实施保障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限制进口产品的针对性。(2)实施进口限制措施的适度性。(3)实施进口限制措施的非歧视性。(4)负有通知和磋商的义务。
  保障措施是各成员贸易活动的“安全阀”,但该“安全阀”的开启又必须要慎重,必须要切实遵循《保障措施协议》的各项规定。否则,将遭到WTO的制止。1999年,美国就曾经因为不恰当地使用保障措施而遭到WTO的制止。
  1997年10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小麦面筋协会的申请对小麦面筋的进口发起保障措施调查。1998年1月15日,该委员会裁定小麦面筋进口激增,对美国国内小麦面筋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5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文件,决定自1998年6月1日对进口小麦面筋实施形式为配额的最终保障措施,但加拿大和其他一些国家不在限制之列。1999年3月17日,欧盟认为美国的做法违反了WTO的《保障措施协议》,要求与美国磋商,但磋商未果。
  1999年7月26日,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应欧盟的要求成立专家小组。经过调查,专家小组得出了如下结论:(1)美国所做的进口激增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准确;(2)进口调查包括所有进口,但最终保障措施却将加拿大排除在外,具有歧视性;(3)未按规定及时通知WTO,没有履行通知和磋商的义务。因此,专家小组裁定,美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并损害了欧盟应得的利益,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改变其做法。最终,还是美国败诉。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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