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阅读
  • 0回复

缺陷产品呼唤召回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03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缺陷产品呼唤召回
本报记者原国锋
  近年来,国外一些公司针对有缺陷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对产品的潜在隐患进行了消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与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召回制度比较,我国对待缺陷产品尚缺乏科学、有效的措施。消费者纷纷询问国内有关部门,缺陷产品召回制何时才能登陆我国?国内企业何时能面对缺陷产品勇于召回、修复?
  有缺陷就应召回
  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在国外已屡见不鲜。最近,日本第三大汽车制造商日产汽车公司北京事务所负责人宣布,召回中国国内市场的A16车型。不久前,日本普利司通/凡世通公司也在我国对“缺陷轮胎”进行召回,免费为用户更换轮胎,并由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协助完成。
  为了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前将其中的隐患消除,美国、日本和欧洲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备的召回标准,施行了有效的召回制度。一旦确定产品有缺陷,根据严重程度、数量及分布情况,立即采取诸如通告、修理、退换或退赔的处理措施。缺陷产品召回有自愿和强制两种:有的厂家通过开展“用户满意程度”调查活动或其他方式发现产品的缺陷,主动对某种产品进行召回、检修,政府也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厂商自动召回缺陷产品。当厂商恶意隐瞒产品存在的缺陷、拒不采取修复措施时,政府便实施强制性缺陷产品召回。
  召回“缺陷产品”,体现了制造商和销售商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它将缺陷产品的潜在危险及时消除,或是将既成危害尽可能地缩小,让消费者安全放心地消费。对企业来说,短期来看,它增加了生产企业的成本,使企业背负沉重的赔偿费用。但长远来看,它不但将可能发生的复杂的、麻烦的经济纠纷简化,而且召回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
  近年来,从国外进口的一些缺陷商品,由于缺乏相应的召回、管理制度而酿成恶果的事件频繁发生,消费者为此卷入经济纠纷,与生产商、进口商对簿公堂的事时有发生。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帕杰罗”事件至今还让人记忆犹新。我国入世后,进出口商品会逐渐增加,由于缺陷产品而引起的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加强对发达国家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不违反国际上通行规则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刻不容缓。
  “召回”:从制度做起
  提到缺陷产品召回,国内众多企业的负责人往往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不愿承担召回的经济代价。一位研究中国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人士指出,国内一些企业负责人的表现说明他们不仅缺乏产品的品牌意识、市场意识,更缺乏市场的规则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消费者对知情权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缺陷产品及时召回是企业明智的选择。刻意回避缺陷产品的召回,无疑把潜在的用户群对企业、品牌、产品的信任拱手让出,同时,它还很可能要为此付出比召回高得多的代价。神龙公司不久前要求北京的特约维修服务站,对前来要求修护的富康车进行彻底检查,凡是安装国产的六路接线盒的全部免费更换,这说明国内一些企业已明白这本账该怎么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认为,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仅靠国内企业的自觉远远不够,当务之急是抓紧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定。在我国,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涉及系统性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如何界定产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对于缺陷产品及其责任主体由哪个具体行政部门管理?为消除系统性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共安全所带来危害,责任主体应采取哪些具体步骤?这一系列问题都没有从法律上得以解决。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但针对缺陷产品的防范和处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对生产者的经营行为未做明确规定。法律上的盲点导致了对缺陷产品管理的低效与无序。所以应尽快明确缺陷产品实行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制定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如《产品安全法》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