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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规则与“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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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04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走进WTO⑩

争端解决规则与“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案”
  为圆满解决多边贸易中所发生的争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其主要内容有二:一是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包括多边原则、统一程序原则、协商原则、自愿协商与仲裁原则、授权救济原则、法定时限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二是争端解决的程序,包括磋商与调解程序、专家小组程序、上诉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自WTO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公正和有效的。截至2001年3月23日,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228起争端,已解决的争端为137起,结果是令人满意的。
  下面我们以“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案”为例,具体介绍WTO争端解决的基本过程:
  第一阶段:磋商与调解。成员之间开始必须尝试以双边磋商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在此期间可自愿寻求WTO总干事的斡旋、协调或调解。按此程序,1996年7月2日,美国以印度缺乏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并损害自身利益为由,要求与印度磋商。
  第二阶段: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如果争端方在60天内通过磋商无法解决,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建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通常由3名专家组成,其职能是通过调查来提出争端解决的意见,并向争端方和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最终报告。按此程序,因磋商未果,1996年11月7日,美国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11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决定成立专家小组。1997年2月5日,专家小组成立。此后,专家小组多次举行听证会和进行调查,于9月5日正式公布报告,裁定印度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损害了美国的正当利益,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印度改正其做法。
  第三阶段:上诉复审。争端解决机构原则上应在60天内通过工作组报告。如果争端一方有不同意见,可以上诉。上诉程序一般不能超过60天,而且必须在90天内完成。按此程序,印度因不服专家小组的裁定,于1997年10月15日提起上诉。12月19日,上诉机构发布报告,基本维持专家小组的结论,但作了个别修改。1998年1月16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后者修改的专家小组报告。
  第四阶段:执行。违约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否则,争端双方可谈判解决补偿措施问题。如果达不成一致,则应起诉方的请求,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按此程序,在1997年4月22日的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上,美国和印度商定执行期为15个月,到1999年4月16日止。1999年4月28日,印度宣布执行完毕,已通过立法建立了专家小组报告建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至此,“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案”最终解决。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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