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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校园伤害事件的不断发生,已引起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的普遍关注——上海率先为校园安全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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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05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各地校园伤害事件的不断发生,已引起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的普遍关注——
上海率先为校园安全立法
  任达沪
  近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通过。
  这部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对一直争议不断的中小学生伤害案责任归属问题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伤害事故中各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使学校、家长和监护人、学生有了一个责任是非的“明细账”。
  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应负责任的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
  该条例的最大特点是首次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确定了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原则。
  作为我国第一部处理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是在历经7年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后得以出台的。条例共列出了四项内容,包括:何种情形责任在学校、具体的赔偿项目、赔偿经费的来源、家长需要注意的地方等。
  条例出台前,为了更广泛地听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及与条例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增加立法透明度,解决条例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上海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还曾专门就该条例的修改建议稿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者围绕建议稿中的五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在全国率先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充分反映了市人大常委会以民为本解决社会矛盾的积极态度。条例制定的意义,决不仅仅局限于伤害事故处理本身,对于学校的举办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保证该条例能正确、有效地得到实施,妥善处理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条例出台后不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教委还联合举办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培训班。
  各地校园伤害事件的不断发生,已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的普遍关注。
  为了切实保护在校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应履行的监护责任,达到既保护在校中小学生不受伤害,又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不少委员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校园安全法来规范和完善校园的各项管理事务,以切实维护青少年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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