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阅读
  • 0回复

订《工会法》:维护亿万职工权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07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政纵横年终专稿

订《工会法》:维护亿万职工权益
本报记者袁建达
  一部法律的修订,与亿万职工有着密切的关系。这部法律,就是今年10月底由九届全国人大二十四次常委会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可以说是世界上人数最多的工会。目前,全国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16个全国产业工会和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两个工会联合会,90多万个基层工会组织。工会会员有1.03亿。工会法的修订,将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有力地发挥工人阶级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修订工会法,是历史的继续和现实的需要
  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矛盾凸现,大量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协调和解决。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和发展,需要坚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落实广大职工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首先必须保证他们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不断扩大基层民主,确保广大职工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因此,在我国的法律大家庭里,修订这部为亿万职工瞩目的工会法,自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修订后的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权职能
  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一些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别外商投资企业,无视劳动法的规定:有的限制和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有的私招滥招工人,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的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有的任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有的拒不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金;有的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致使重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有的严重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打骂、侮辱职工。在一些改制企业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与职工群众商量,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工会组织被随意撤并、取消,工会干部被无故免职等等。针对这些现象,工会法增加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条款。
  修订后的工会法,强调要切实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是维护工人阶级队伍团结统一的迫切要求,也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前提。不仅要最大限度地把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而且要最大限度地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进入90年代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工会出现了基层组织减少、会员人数下降的现象。近两年,遵循“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各级工会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了基层工会组建
  的力度,使基层工会组织和会员人数呈现出恢复性增长趋势。截至2000年底,全国工会会员总数已回升到1.03亿,但也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一半左右。据调查,各地发生严重事件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因此,修订后的工会法对于基层工会的建立,增加了若干内容,特别对“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作了具体规定,为小企业、乡镇、街道组建工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工会法,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党中央、国务院把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扩大基层民主、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措施,给予高度重视。经过各级工会的努力,我国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已达31.4万个。当前,在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情况,如有的单位不重视甚至反对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持排斥态度;有的单位虽然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搞的是形式主义、花架子,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很难落实;在新建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缺少法律依据,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缺乏渠道和载体。修订后的工会法,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以法律的形式作了规定,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修订后的工会法,强化了对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益明晰。企业经营者为了追求更高利润,往往忽视甚至侵犯职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职工迫切要求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工会干部也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自身利益直接受到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制约。工会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难免与企业发生矛盾,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湖北省一家外资企业的一位兼职工会干部,因为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得罪了老板,被终止了劳动关系;浙江省宁波市一家企业的工会主席,因为替工人说话,被借故辞退……面对这一问题,新的工会法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程序,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关系,都作了具体规定,保护了基层工会干部的权益。工会法还对工会经费的收缴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我国有3.5亿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其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有2亿多人。修订后的工会法,将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完善、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