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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别乱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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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10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

药品说明:别乱说
晓曹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进行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统一规范工作,先后发布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及一些相应的规范细则,对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提出许多具体的规定,如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药品的说明书也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注明有效期、禁忌、不良反应内容,必须将用法用量写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包装和说明书在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之前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最后期限是明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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