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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关于农村土地补偿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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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11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观察与思考

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关于农村土地补偿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当前,在一些地方,农村土地补偿纠纷较为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院仅今年1至9月份就受理因土地补偿费用而发生的纠纷16件,比去年全年受理此类案件的总数还高出300%,且此类案件分布于我市15个乡镇,颇具普遍性。
  农村土地补偿纠纷发生及增多的原因在于: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及工业用地越来越多,一些村、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所谓乡规民约的形式自己制定“土政策”。如:有的村、组规定“女村民结婚后必须把户口迁走,即使户口未迁走的,也不分土地补偿费”。这既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又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女村民的合法权益。有的村、组对“两劳”释放人员持歧视态度,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不能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规定“两劳”释放人员不得或少分土地补偿费等。所有这些显失公平、公正的“土政策”,既违背了国家法律,又与国家土地政策相悖,是以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换取所谓大多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土地补偿费纠纷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易危及社会稳定。一方面,未得到或未公平得到土地补偿费用的少数村民,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停地上访、申诉,有的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矛盾激化。另一方面,法院判决村、组败诉案件执行时,因涉及大多数村民利益,执行难度较大,易遭到围攻、阻挠。因此,从根本上消除土地补偿费纠纷、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补偿费是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养命钱”,只要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户口在被征地单位的村民均应享有参与土地补偿分配的权利。呼吁地方党委、政府和各农村基层组织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增强法律意识,对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土政策”要及时修正,严格依法办事,加大对此类纠纷的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矛盾,尊重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川峨眉山市法院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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