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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伯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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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11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实话实说

追究“伯乐”
山东济南市郭树合
  日前,辽宁省委书记就慕绥新、马向东一案答记者问时说:“在干部的考察上,由于不深不细,使有些本来有问题,甚至有严重问题的人得到带‘病’提拔。”这种情况已非个别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和深刻反思。
  “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应该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组织部门选拔干部的一项重要标准。但现实中的一些情况却往往相反。有的“伯乐”经过一番绞尽脑汁的挑选,却选用了一些有“病”的干部。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识人不准,用人失察,监督不力;有的是因为某个上级领导有“交代”,上面有条子,亲友有托付;有的是吃了人家的,喝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玩了人家的,明知干部有“病”,也说没“病”,还想方设法为其遮丑。有“病”的干部被提拔上任后酿成的后果是:没有问题的单位出了问题;有问题的单位出了更多、更大的问题;没“病”的干部染上了“病“,有“病”的干部“病”上加“病”……导致这种恶果,无论有何种理由,无论有什么原因,归结到一点,提拔带“病”干部的上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共中央组织部日前强调,跑官的、用错官的、当官犯错的今后都要受罚。因此,对于用人失察或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故意提拔带“病”干部的人,要严格执行干部的考察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毫不手软。对有关领导的责任绝不放过,严肃追究,狠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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