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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人大监督的职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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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12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法治论苑

质询——人大监督的职责
窦永胜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很少行使质询权。那么,导致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少行使质询权的原因是什么呢?
  其一,思想认识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20年来,人们对人大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提高,但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质询权和质询工作的意识还很薄弱,特别是作为监督主体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比较缺乏行使质询权的法定职责感。
  其二,政治体制问题。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在我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目前状况下,形成了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党委、政府共同决策的政治权力运作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如何行使监督权,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其三,法律规定问题。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对质询权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质询权“有法可依、无章可循”。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对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全国人大也正在制定监督法,将对人大行使质询权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我们相信,随着人大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人大质询权的行使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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