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阅读
  • 0回复

法律撑起维权路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12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维权之路

法律撑起维权路
李广
  河南省林州市一位在银行工作多年的正式女工,突然接到单位的辞退决定,原因是一次安全检查工作不合格。面对单位如此任意辞退员工的行为,女工为讨说法,历经两年的诉讼坎坷和等待,法律最终为她赢得了权利。
  199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市分行到林州市支行检查安全工作。当检查组来到东姚分理处时,发现应值班的三人中只有出纳员赵女士一人在岗,并且营业室的前后门均未上锁。检查组按照安全规定随即对该分理处提出了“主任和当班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全体人员整顿学习”的整改意见。建行林州支行对这一事件非常重视,当日就按照市分行的意见责令主任和当班人员写出了书面检查,并对事情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原来当日营业室前门未锁是因为前门锁早已坏掉,而单位却一直未予修缮;后门未锁却系当日另一值班人员赵女士上厕所未随手锁门所致。
  7月1日、2日赵女士正常上班。7月3日,建行林州市支行在东姚分理处宣布了对赵的辞退决定,认为赵平时不注重学习,思想麻痹,有章不循,严重违反了银行有关规定,其后果不堪设想。根据有关规定,经行党组研究决定,并经职代会通过,对赵予以辞退。
  接到辞退决定书的赵女士霎时懵了,她万万没有想到仅仅是因为一次不是由自己负直接责任的安全检查工作的不合格,单位却对她作出了辞退的决定。她找到建行林州支行领导要求撤销辞退决定,重新安排工作,并按建设银行系统有关规定向安阳市分行申请复核。但一次次的奔走、呼告,每次不是吃闭门羹,就是被单位负责人借故推托。
  赵女士失去了经济和生活来源,让她感到更揪心的是同事、亲人和朋友的不理解。顶着被单位开除公职的议论和指责,面对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压力,身心疲惫的赵女士再也无力承担。在挣扎绝望的边缘,她意识到此刻需要维护的不仅仅是自己作为一名普通员工的权益,更要维护自己做人的尊严。赵女士在咨询了有关人士后,得知单位的这种任意辞退职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遂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8年12月,赵女士向林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理由是自己作为一名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直属在编正式职工,林州支行无权辞退。仲裁庭遂要求被申请单位建行林州支行提供劳动用工方面的上级银行的授权委托书,林州支行没能提供,只提供了经营方面的授权委托书。经过调查和审理,林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作出裁决:撤销被申诉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林州支行对申诉人的辞退处理决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安排申诉人上岗,恢复原工作;并一次性补发申诉人在被辞退期间所欠工资。仲裁书送达后,建行林州支行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裁决义务,赵女士依照法律规定向林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建行林州支行对仲裁裁决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林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裁定中对补发赵工资的计算有错误,并且在开庭和送达时考虑不周,因此作出了“对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的民事裁定。这使刚刚看到希望的赵女士感到灰心丧气,前途渺茫。
  1999年元旦过后,赵女士再次踏进了林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大门,提出二次仲裁申请,仲裁庭在重新计算申请人应补发工资数额后,作出恢复原工作,补发所欠工资的裁定。
  建行林州支行在接到裁决后,以不服林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林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持该行《关于对赵同志予以辞退的决定》。
  2000年5月,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除要求恢复赵的工作外,并补发辞退期间所欠工资;驳回了被告其它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女士、建行林州支行先后提出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建行林州支行违反程序辞退劳动者,导致拖欠工资,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且计算数额并无不当;仲裁委员会的第一次仲裁因对补发赵女士工资计算错误,原审法院已裁定对此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亦即第一次仲裁裁决未引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由的第二次仲裁裁决引起诉讼,并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
  职工为了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往往要花费很大的周折和经历漫长的过程。这与我国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法制观念上的淡漠和用人态度上的倾斜不无关系。这些用人单位从思想上根本忽视劳动法规以及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可喜的是,从赵女士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一种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是一个普通职工观念上的进步,法律意识的进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