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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日出台退市新办法,上市公司连亏三年半将直接退市——退市机制更完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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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1-12-15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证监会近日出台退市新办法,上市公司连亏三年半将直接退市——
退市机制更完善
刘韬
  12月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新的退市办法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新办法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总体质量,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今年2月,证监会曾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到目前为止,深沪共有水仙、深中浩、粤金曼3家公司终止上市。近10个月的退市实践表明,老办法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所批准宽限期应当掌握的标准,执行起来主观随意性较大;“PT”公司股票虽被暂停上市,却继续留在市场中,屡屡成为恶意炒作的对象,增加了市场风险等等。
  与老办法相比,新的退市办法更加客观、市场化和易于操作。首先,新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权在证券交易所。公司上市是交易所和公司之间的市场性的协议安排,如果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交易所有权依法终止与公司之间的上市协议,这体现了退市办法的市场化原则。其次,新办法取消了宽限期申请的有关程序。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公司仍未扭亏,交易所将直接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当然,如果公司实现盈利,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恢复上市。这就增强了客观性,减少了主观因素,简化了程序。此外,新办法还废除了“PT”(特别转让)制度。公司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交易所不提供转让服务。
  三年半连续亏损的公司将直接退市,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无疑是悬在它们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将督促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从而促进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长期以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大量绩优股经常被冷遇,倒是亏损股不时成为追捧的对象,投机风甚嚣尘上。新办法告诉投资者,购买亏损股实际上就是购买了巨大的退市风险。这有助于抑制对“T族”股票的炒作,并促使投资者关注那些业绩良好并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从而使绩优股的价值得到进一步的体现,理性投资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近日沪深两市的个股出现了明显的分化:不少扭亏无望的“ST”股票价格纷纷跳水,而一批低价绩优股重新走强,新办法所起的作用已经在市场交易中得到有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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